【基本案情】
吴某,生于1960年,自1994年入职于河南某水泥厂从事厂区卫生清洁工作,其在职期间该单位并未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亦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 2007年12月25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五天),该单位突然书面通知刘某办理离职手续,理由为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同时,要求在当天签离职协议领取所得工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12个月工资)。面对工厂的强硬手段,吴某只能被迫离开。请问用人单位辞退老员工合法吗?
【律师分析】
工厂以“年纪较大,不宜承担重体力工作”辞退刘某,属于违法辞退。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本案中吴某是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签订所谓的离职协议,因此不应认定为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厂方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