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谭某应聘到南京某企业,与企业商定:谭某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每月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其中5000元包括社会保险部分,企业不再为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该企业与谭某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并将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写了进去。随着物价及工资上涨,谭某没有了工资报酬的优势,开始担心未来的养老问题。今年1月,谭某向企业提出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企业以劳动合同已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拒绝了谭某的要求。请问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怎么办?
【律师分析】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具有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企业与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为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企业应当为谭某缴纳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