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职工曹洋与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3至5个小时,每小时工资50元。半年后,曹洋向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因人手短缺提出:必须找到接替的再离职,不然就扣发未发的所有工资。请问 “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分析】
曹洋属非全日制用工,不属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所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该公司以扣发工资相要挟,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无论职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