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任某到某食品加工公司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签订的合同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是3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为6元。任某工作3个多星期后,因有另一用人单位承诺将其录用为全日制员工,于是任某马上向食品加工公司提出辞职,办完了所有离职手续后提出让公司给自己结清3个多星期的工资,经理说工作未满一个月,不能享受任何工资待遇。请问工作未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合法吗?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公司在任某已经为其工作3个多星期后,还没发过一次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另外食品加工公司由于向任某支付的小时工资6元低于当时政府规定的7.9元,违反了国家的最低工资规定。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的工资差额,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任某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