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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找工作自签“生死状” 出工伤单位仍赔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9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南里社区,社区的郑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找工作自签“生死状” 出工伤单位仍赔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条款,即便是自愿签订,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用人单位不懂这个道理,以为只要员工自愿签字就行。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53条:该条明文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最优先的保护地位。致他人人身伤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合同形式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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