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女士在一家传媒公司担任副总,月工资标准7000元。去年,吴女士怀孕。在预产期前十天,吴女士向单位申请产假,然而该传媒公司认为她尚未生育,且无医嘱表明需要休息,没有批准。经过多次协商,单位虽然最终同意她回家休息,但却不再向她支付工资。孕期产假工资应补发吗?
【律师分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该传媒公司同时违反了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休假时间和基本工资的两项规定。吴女士可申请要求单位按其原工资标准,向她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
综合现行法律规定,简而言之,法律为女职工孕产期劳动权益提供了最重要的两种保护,一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经济利益。即“三期”的基本工资待遇不得降低;二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休假权益,即休假时间不得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