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结清工资即可,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