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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4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精图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只需结清工资即可,不需要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仍不能免除向该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而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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