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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用人单位是否应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高校教授,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但是,返聘之后与以往不同的是,用人单位与我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以往的各种社会保险均没有了。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已经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的,由于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不能再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待遇。理由如下:


       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而非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所以,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的调整。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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