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位20岁的女孩,高中毕业后,通过各种途径找到了一份在餐厅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小王每天工作3个小时,工资为每小时7元。工作内容为打扫餐厅餐桌及地面的卫生,餐厅经理答应小王,如果表现出色,可以每月另外享受奖金。半个月后餐厅一直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请问可以要求餐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因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殊性、灵活性,劳动合同法允许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采用口头形式。
小王与餐厅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因此小王不可以要求餐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