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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工人李某在建筑工地打工,用人单位拖欠了他半年4000多元工资,李某向老板要工资时,老板却否认李某是该用人单位的员工,拒不支付李某的工资。李某去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李某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而对李某的举报没有受理。请问我该如何证明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劳动者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给单位干活,接受单位的领导,从单位领取工资,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在没有劳动合同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在纠纷发生以前就要做好准备,因为发生纠纷后寻找证据往往很难,因此,提前保存证据非常重要。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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