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工作几年来,几乎每天都会有当事人通过电话或者亲自到所来咨询遇到的法律问题,由于我们律所的“普法班车”已经走偏了丰台区的各个社区、乡村,同步进行的我们所的“社区律师普法网”也有网上咨询的功能,每天都会接待对法律有疑问的人群。近期,又到年底了,咨询劳动争议问题的特别多,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这对这些问题,就我接待的咨询情况简单告知大家,希望可以为大家解答心中些许疑问。
张小姐2012年6月在某私营企业找到一份工作,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做了2个月,老板以完不成定额指标为由将其辞退。张小姐提出异议,老板说试用期内,想叫你走人,就可以走人。老板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吗?是否应给予经济补偿呢?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可以相对容易地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雇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那么员工的利益该如何保障呢?南南对读者提出建议,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