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关系分为三种情形: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此外,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除上述情形外,劳动争议处理必须经过申请仲裁才能进行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法令有规定的除外: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这些事项,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