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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违反集体合同承担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有工会组织、企业经营者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从承担责任的性质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会或企业经营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个人责任,是指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追究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直接责任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因厂长失职,拖延劳动保护设备改造计划实施,酿成事故;二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直接责任者个人,可以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人代表,如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也可以是集体合同的其他义务主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有扣发工资、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行政责任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上级机关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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