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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工作地点被变更 有权协商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宋女士于2008年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虽然工资偏低,但她考虑能就近照顾孩子,便没有过多计较。但2010年5月,宋女士突然被通知到20公里外的分部上班,不仅工资不增加,且不提供交通费用。对此,宋女士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因人员过剩而逼自己辞职。请问工作地点被变更,有权协商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秦郭瑞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要看变更给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没有影响或影响轻微,则无需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无法或难于履行,因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并通过达成一致来变更劳动地点。


        本案中,鉴于新、旧地点相距甚远且无任何补偿,严重危及宋女士合法权益,当属难于履行,公司遂无权单方决定。对公司的强制行为,宋女士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在原地上班;或者以公司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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