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日,张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张女士担任总技术员。可仅过了4个月,她便收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工作需要将其调至营销部工作,工资由月薪8000元降至1200元加提成。张女士经打听得知,事情是因公司另招了一名资深人士接替其职位,实则逼她辞职。请问岗位被调换 有权拒绝吗?
【律师分析】
张女士有权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补发被调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工作岗位一经双方确定,便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除有特殊情况,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彼此均不得擅自改变。本案中,公司在没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擅自调整张女士的工作岗位,在客观上必然会导致其工资收入的大幅减少明显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