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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有法律效力吗

时间:2013-02-24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北社区,社区的季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职工书面声明放弃社保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无效。违反了《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在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


       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将社会保险费发给劳动者,是为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虽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这种声明属无效声明。这类协议在社保经办机构那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社保机构查出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话,用人单位一样要承担补缴和被罚款的处罚。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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