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63号院社区,我所谭俊善律师针对如何确定农村分家析产案件中的共有人问题向社区居民进行了讲解分析。
【律师答疑】
分家析产案件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从案由上看,既不属于新类型案件,也不属于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但由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法制不断完善,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视,有关机关规范了对私有财产的管理,但此种管理又不完善,所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虽土地进行了全面的农村地籍调查,并对无争议的房产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不是房屋产权证,但鉴于农村现没有房屋产权证的实际情况,且此证具体记载了房屋的具体情况,应以该土地使用证作为认定房屋权属的依据,并将申报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所报家庭人口数视为对产权共有人的一种新的确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宅基地审批表上的申请人数和后来实际参加投资资金及实际参与劳力投资的人数确定共有人范围。
我们比较赞同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关系。其法律特征主要是:
1、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生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依成员约定而发生。家庭共同财产关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而必然发生,即共居并不必然产生家庭财产共有。产生家庭共同财产,必须还要经过家庭成员的协商选择,进行约定 。
2、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可以是家庭全体成员,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员。构成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一是对家庭财产要有贡献,即将所得财产交给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的主观意愿。
3、家庭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家庭成员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如共同创造的成果,共同继承的遗产,共同接受的赠与等;其次是家庭成员个人所得而按协议纳入共有的财产。
4、家庭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不到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不得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