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花乡黄土岗村,村里的张大爷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他的两个儿子起诉他,要求析产他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的五间平房,因为他的儿子在结婚分户之前和张大爷居住在一起,曾经参与了五间平房的翻建,他想知道法院在认定建房时出资出力的基本原则
【律师答疑】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看一房屋来源与贡献。因此参与房屋的修建、翻建等也是取得农村房屋共有份额的一个途径。
首先,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参与了农村房屋的翻建,那么参与翻建之人应当分得一定的份额。
其次,如果双方均没有证据,那么当时是否和父母一起居住、年龄大小、是否有正式工作等都会被法院作为考量的因素。因为如果一个成年人有固定的工作和父母居住在一起,而且没有成家分户,那么按照正常的逻辑,一般都会参与房屋的翻建。
再次,关于参与了翻建,但是具体的享有房屋份额的多少,是法院自由裁量的,没法在庭前做一个准确的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