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第一、股权可以无偿转让
第二、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受方没有什么利弊之分、也不存在风险之说。
第三、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对于接受方来说,差别只是在税收上.
第四、无论哪种方式获得股权,决策权只取决于你的持股比例第五,实际操作中,“朋友拉入股”,都是以股权转让进行的,没有人会搞什么赠与,真正的风险与股权转让、赠与毫无关系,真正要注意的是为什么拉你入股,白白的接受无偿赠与,真的就是有利么?在实际运作中,你的朋友可以通过签订各种附加条件,限制你轻易的获得股权带给你的利润
股权赠与和股权转让如何确认-雪*特亿元股权激励引发滥用股东权利第一诉
高管离职引发连环诉讼案,雪*特(11.06,-0.75,-6.35%,吧)(002076.SZ)与公司前董事兼副总经理李*辉已不是第一次较劲。
记者获悉,关于雪*特起诉李*辉滥用股东权利案,已被受理立案,并于5月13日正式开庭。该案由为今年4月1日生效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新规定。雪*特以此案由起诉,也成为该规定生效后全国首例案件。
4月28日,记者联系到李*辉,他称“早已离开公司”,当时的协议怎么签定,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可以说明一切。而雪*特则称“一切以公司公告为准”。
此前,李*辉起诉雪*特公司股权纠纷与劳动合同争议,后又突然撤诉。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双方因为股权赠与纠纷几度交锋,引起了舆论普遍关注。
2007年7月25日,李*辉向雪*特提交辞职报告,拟辞去董事和副总经理职务,雪*特董事会同意了他的辞职请求。9月29日,雪*特董事长柴*生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以李*辉未履行协议和承诺为由,要求返还公司股票5223886股、赔偿经济损失17812080.45元。
10月下旬,李*辉在南海法院起诉雪*特董事会决议违法,要求撤销决议恢复其股东权益。2008年3月10日,李*辉突然向法院就股权纠纷案申请撤诉,并被法院当日裁定准许撤销起诉。
而雪*特认为,公司大股东柴*生赠送了价值一亿多元的股份给高管李*辉,李*辉未能完全履行在公司5年服务年限的约定提前要走人,理应返还之前赠与的股份及赔偿经济损失。而作为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和公司股东,李*辉滥用《公司法》赋予的诉权对公司提起诉讼,在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并引起媒体广泛关注后,又出尔反尔,随意撤诉,系滥诉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包括股价波动、社会负面评价,要求法院判令李*辉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阴阳”股权赠与合同
大股东柴*生曾在诉状中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生自愿将名下占公司3.8%的股份无偿赠送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辉,双方同时约定李*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这3.8%的股份在雪*特上市及送股后,已增至522万多股。
2004年7月,柴*生再次与李*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多股)赠与李*辉。但在两份赠与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年限均未到的情况下,李*辉却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而李*辉则在答辩中表示,2002年12月双方签订的股权赠与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当时划归自己名下的38万股股权实际是自己出资106.4万元现金从柴*生手中购买所得,同时以公司股权变更时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的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为证。
但据知情人士介绍,柴*生将股份转让给李*辉时,的确前后签了两份协议。第一份协议是无偿赠与,要求李*辉接受赠与后,必须在公司工作至少五年,但这个协议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第二份协议是用来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但这个协议内容是有偿转让股份,没有约定李要在公司工作年限。李*辉也向记者证实,“有偿转让股份的协议,不可能要求5年工作年限。”
对此,柴*生指出,第一份赠与协议已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李*辉正式享有股东权益,并参与了2003年全年分红,2003年4月的工商登记只是一种补充办理的手续而已。
根据柴*生委托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公开宣读的一份声明,李*辉举证的他在2003年分两次将106.4万元现金作为购买已赠予他的股权一说不成立。理由是当时这份赠予股份是按38万元价值计算的,李*辉不会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以原价值2.8倍的现金来购买原本赠与自己的股份。
同时,雪*特(11.03,-0.78,-6.60%,吧)公司从1997年起,也将股份无偿赠予给了冼树忠等十多位股东,所有人获得股份方式均是无偿赠予,虽然后来公司多次变更登记并产生现金资本注入,为了简化登记手续,也是用公司资金办理的个人登记,没有要任何人掏过一分钱。
诉讼股价难界定
雪*特是1992年成立在深圳中小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它是中国最大的节能灯、HID氙气灯、紫外杀菌灯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10月,雪*特正式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价随诉讼案一路走低。去年8月之前,雪*特股价曾达到23.5元。而此次引起纠纷的股权按2007年8月份20元左右的股价计算,价值已过亿元。此后,雪*特股价虽有波动,但从未超越20元。在雪*特股吧,沉闷的气氛一直持续,甚至有人拿它与中石油(18.05,-0.30,-1.63%,吧)相提并论。
法学专家认为,雪*特认为李*辉行为导致股价波动等损失,举证有困难,因股票价格变动因素众多,李*辉起诉公司与股价变动是否有直接联系难以认定。但近期公司创始人与高管股权纠纷,说明企业在快速发展阶段,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管理文化等都无法跟上企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所有的法律,规定滥诉责任的,仅有《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其他滥诉依据一般民法侵权理论作出判决的,赔偿数额由法官酌定。对于滥诉的界定,目前没有定义,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也无相关法律规定。以前也有股东起诉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合法的,如2007年的“秋菊状告S武石油(18.01,0.00,0.00%,吧)案”,在股东败诉以后公司并没有追究股东的滥诉行为。
而在雪*特今年3月份的财务报告中,李*辉依然是前十大流通股东之一,持有流通受限股6186180股、持股比例为3.36%,位列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