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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新公司法对股权继承的规定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2月3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右安门街道永乐社区,社区的张先生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他的父亲和王某、刘某一起投资开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父亲任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当时公司章程规定,如果一方去世,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身份,但是2013年1月12日,我父亲去世,王某和刘某坚决不同意我继承股东身份,为此在父亲去世后特意修改公司章程,而且阻挠我进公司,我该怎么办?现在公司法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按照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此一定要分清楚股东身份和公司职位的分别,股东身份并代表一定要担当某种职务,张先生按照公司规章可以继承股东身份,但是由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以及为了维持公司的经营需要,张先生担任公司职务并无法律依据。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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