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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公司高管的股票继承受《公司法》不得转让的限制吗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3年1月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丰台街道,东安街社区的赵女士咨询我所谭俊善律师:我丈夫是一家企业的高管,不久前因为车祸去世,现在我想继承他的公司股份。但是我听说《公司法》里有“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我想请问律师这条法律对我继承丈夫的股份有影响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谭俊善律师解答如下:
 

       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和高管人员的持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如果在此期间发生继承,不要对该条文产生误解而认为股票不能过户,因为股权继承系股权非转让过户,所以可以结合上述程序继承股票,但需要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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