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不受任何限制。对如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形成一人公司的,该转让行为是否应受到限制的问题,笔者认为,转让出资是法律赋予出资者的权利,尽管我国目前公司法律制度对一人公司尚不认可,但不能因此限制股东转让其股权。但因股东转让股权给公司另一惟一股东后,形成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该公司已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必备要件,故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其信用基础,股东间的人身关系较为松散的属性决定的。股东资格的转让是通过股票转让实现的。记名股票的受让人从转让双方背书转让股票并支付转让款项后取得股东资格。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从转让人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股东的变化。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转让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包括: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违反上述规定的股权转让,不发生股东资格变化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