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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合伙企业合伙人去世,应当怎么继承合伙份额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继承人未成年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同时该条还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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