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评析】能否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禁止股东身份继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析产继承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评析如下:

 

       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行《公司法》也原则上认可股权的可直接继承性。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的取得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但从权利行使和维护公司秩序角度,作为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事实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现行《公司法》充分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在股权继承方面,公司有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拒绝承认继承人股东资格,排斥其行使权利,拒绝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一旦作出禁止股权继承或者限定股权继承的条件和程序时,因其法律效力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公司自治并非无限制的自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否则无效。
 

       就股权继承而言,《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也产生约束作用。如果公司章程既没有禁止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也没有规定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就应当推定全部股东已经放弃了这种另行约定的权利,而默许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在继承事实发生后,为了阻止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修改公司章程(如继承股东资格必须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等),增加特别规定,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继承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继承人公司股东资格。
 
 

关键词: 继承律师 分家析产 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 公房继承 房屋继承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股东继承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股权、其他财产继承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赵黎明

赵黎明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