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析】
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行《公司法》也原则上认可股权的可直接继承性。因此,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该股东资格的取得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但从权利行使和维护公司秩序角度,作为继承人应及时将继承事实通知公司,并要求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现行《公司法》充分扩张了公司与股东的自治空间,在股权继承方面,公司有权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拒绝承认继承人股东资格,排斥其行使权利,拒绝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一旦作出禁止股权继承或者限定股权继承的条件和程序时,因其法律效力高于《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而应当优先适用。
但是,公司自治并非无限制的自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否则无效。
就股权继承而言,《继承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也产生约束作用。如果公司章程既没有禁止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也没有规定继承股东资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那就应当推定全部股东已经放弃了这种另行约定的权利,而默许继承人可以直接取得股东资格,可以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在继承事实发生后,为了阻止继承人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而修改公司章程(如继承股东资格必须获得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等),增加特别规定,则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对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继承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继承人公司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