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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父亲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子女有房屋翻建批示今后怎么继承

时间:2013-02-19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喜从天降王某与李某原有北房三间,后为由二女儿及女婿在该院内建了几间房。1993年,王某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上记载了宅基地的位置及建筑面积,1998年,王某去世。2001年,二女婿以自己名义向乡政府规划科申请翻建房屋,规划科予以批准,二女儿及女婿将原有的房屋全部予以翻建,翻建后共有房屋七间。
       2010年,其他子女将李某与二女儿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析产继承。在审理的过程中,李某及其二女儿均不同意其他子女的诉讼请求。李某称:现诉争房屋均是二女儿夫妻所建,我愿意与二女儿一同居住生活。二女儿也审理中也认可翻建过程中,原先老房子能用的材料在新建的房屋中予以运用。当事人双方对原房层的价值均不能确定,也未申请对新建的北房三间价值进行评估。

       【律师解答】
       对父亲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子女有房屋翻建批示今后怎么继承这个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资深律师刘海娜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原告等人要求继承的诉争房屋,根据相应审批手续及双方陈述,系被告二女儿夫妻出资所建,虽诉争房屋建在王某当初的土地证使用范围内,但作为王某之妻的李某予以同意,且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故不能认定所有诉争房屋为王某遗产,虽翻建房屋使用了部分老房材料,考虑到原北房三间年代较远,现诉至房屋中所含旧料用量有限,再考虑生活便利问题,诉争房屋应归实际使用人所有。

       故法院综合各项因素酌情确定现诉争房屋中属王某的份额由被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李某认可诉争房屋应归于二女儿夫妻所有,视其不主张对王某份额的权利。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二女儿)向原告各支付一千五百元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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