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康泽园社区,社区的高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如何解释?
【律师答疑】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