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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应如何认定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3年1月25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顶秀欣园社区,社区的李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本公司的一份采购合同,原本约定要在北京签订,但实际上却是在上海签的,请问合同成立的地点应该是哪儿?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根据《合同法》第34条:"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3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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