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评析】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看做是要约

时间:2013-02-18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针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看做是要约问题,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合同部资深婚姻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解释。
 

关键词: 合同律师 合同纠纷律师 合同纠纷 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合同订立 劳务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合同订立、履行、解除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刘兴国

刘兴国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