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5月10日,在某公司生产车间负责杂工工作的吴某。像往常一样,早上8点左右回公司打考勤卡,随后来到公司二楼食堂吃早餐,吴某在用餐时突然晕倒,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10时5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吴某的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蛛网膜下腔出血。请问职工猝死公司食堂应定工伤吗?
【律师分析】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吴某是在上班时间之内,在公司食堂进食早餐的过程中突发疾病,属于规定中“工作岗位”的范畴。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有诸多证据证实,因此,足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