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初,贾某到湖北一家酒楼从事营销工作。2009年11月14日,贾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内部员工拓展训练,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鼻子砸伤。经湖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贾某受伤后离职,后经法院确认,贾某与酒店存在劳动关系。酒楼称,贾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贾某的受伤时间是休息时间,地点也不在单位内,员工是基于自愿参加的拓展训练活动,因自己未注意而受伤,不属于工伤。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述条款对职工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使得《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
本案中,酒店组织单位内部员工拓展训练,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贾某作为酒店员工,参加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本案属于第七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