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武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送工友去医院返回途中发生车祸 是否算工伤?
【律师答疑】
企业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团体或个人在职工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行使救助行为,应视为替代职工所属企业履行对职工的法定职责。企业作为实际受益人,理应对这一救助行为所付出的各种代价进行偿付、赔付。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
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送工友去医院的行为就是为了救助他人,应该视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