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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违约金和赔偿金能否同时请求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非违约方一定数量的钱款。损害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一定数量的钱款。从概念上可以看出,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区别:违约金与赔偿金都是合同责任的形式。损害赔偿一般而言是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违约金则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而且,根据一般观点,违约金的支付不应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能同时主张的,也没有必要同时主张。实践中对于对于上述争议问题一般以以下原则解决:

        1、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2、当事人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3、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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