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社区,社区的楚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未约定服务期虽受培训可不赔偿吗?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68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是其应尽的义务,该费用应当由企业承担,而不应由劳动者支付。
另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无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几次专项培训,如果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就不存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并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