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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无培训协议,能否追索培训费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8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南社区,社区的朱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无培训协议,能否追索培训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如下:


       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员工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出资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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