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以案说法】延发工资理由正当 单位须支付赔偿金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我公司聘用朱某为设备维修工,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4月,我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法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和职代会同意后,延期半个月发放工资。朱某以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我公司经研究同意后即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手续办结后,朱某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应支付给朱某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本案的关键是贵公司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即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公司延期半个月支付工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无须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梁伟

梁伟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