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与北京一家单位签订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杨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支付给用人单位5万元违约金。工作一年多后,杨某找到一个条件更好的公司,他想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表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让杨某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杨某认为自己每月的工作只有2000元,而违约金太高而拒绝支付。请问杨某应该支付5万元违约金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