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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哪些违约金是有效的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9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哪些违约金是有效的?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一、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约定。


       只有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具体而言是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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