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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在试用期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  作者:

       【基本案情】
       王某的试用期刚过一半,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决定在解除合同时支付试用期的全部工资,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在提前解除试用合同的同时,支付了全部试用期的工资,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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