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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企业发给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合法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赵某因患病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请问企业发给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合法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根据该条规定,企业发给医疗补助费并在经济补偿金中作相应抵偿是不合法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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