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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能否以造成培训费损失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3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南顶村社区,社区的姚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能否以造成培训费损失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不能。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法律法规对此特殊劳动期限采取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调整方式是具有合理性的。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有服务期约定并提供了专项培训,其也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对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要进行慎重、全面的考量。试用期效力大于服务期效力,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另外,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与劳动者就培训协议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提供了培训,而劳动者则认为自己是在从事业务工作,而这两种定性对劳动合同双方产生的法律效果差别是很大的。因此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时,应当事先签订培训协议,制定培训计划,对培训的性质应当明确界定为专项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在培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证据,可以要求员工填写培训记录、提交培训报告、载明培训时间等。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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