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1日,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北里二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后,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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