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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后,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8月11日,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石榴园北里二区的王小姐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后,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公司补足差额?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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