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以案说法】劳动主体未变更,辞退员工须补偿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2008年10月,杨先生被某科技公司北京分公司聘为软件开发工程师,经过几个月的试用后,科技公司与他签订了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计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他在该公司所属的北京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2010年6月,杨先生所在的北京分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为此,某科技公司赶紧在北京注册了研发中心,杨先生所在分公司的全体人员都转到这个研发中心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跟以前一样。由于经营不善,该研发中心从成立后一直亏损,某科技公司便打算精减人员。今年6月初,研发中心的负责人给杨先生拿来一份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让其签字。杨先生表示,公司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12月才到期呢,现在要解除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6月30日,研发中心的领导再次找到程先生,通知他以后不用再来上班了。请问劳动主体未变更 辞退员工须补偿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某科技公司与杨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12月才到期,现在以经营不善精减人员为由与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必须向杨先生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按杨先生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该研发中心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程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须向程先生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进行补偿。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梁伟

梁伟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