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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律师评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律师张磊评析如下:
 


        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在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
 

        1、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北京市2007年的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那么该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39867*3=119601元。因此,2008年劳动者一次性取得各种补偿金的收入低于119601元的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收入高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用高出的数额除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视为劳动者个人的月工资或薪金收入,对该数额超过2000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劳动者甲在乙用人单位工作13年,2008年被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和诉讼后,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0元,那么该劳动者的月收入额为:(130000—39867*3)/13=10399/13=799.92元,但由于该数额未超过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00元的起征标准,因此,该劳动者仍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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