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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6月20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社区,社区居民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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