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8日,董先生与公司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工资为每月10095元。2010年5月31日,董先生向公司提交了盖有医院公章,并由该医院黄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及建议为:患者夜间失眠,入睡困难,神经衰弱。应病休一个月。落款日期为2010年6月1日。
经公司同意后,董先生于当天开始休息。整整休息一个月后,当年7月1日恢复上班。5天后,医院向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医院并无黄医师这个人,董先生向公司提交的诊断证明无效。7月10日,公司向董先生发出《解约通知》。以其提供虚假请假条,违反公司商业道德行为准则及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为由,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董先生认为其向公司请假时处于发病期间,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不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属无效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但公司不听其解释,执意执行解约决定。请问员工骗假一个月公司可以辞退吗?
【律师分析】
余先生与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合格、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严重失职等情形。
从表面看,余先生的确构成了严重违纪,但是,如果考虑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就不构成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由于余先生提交假病假证明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不构成违反《劳动法》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由此,该公司所谓的依法解除余先生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应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