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夏于2009年7月1日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任该公司电脑部工程师。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7月1日。2009年10月20日晚,小夏利用职务之便,在办公室自己的电脑,通过一系列操作,他竟然查看到了公司副总经理发给外籍总经理和其他两位副总经理的电子邮件。此外,还擅自偷阅了公司总经理发送给其他工作人员的电子邮件。2010年3月31日,公司向小夏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依据公司《员工手册》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小夏的劳动合同。请问偷阅企业电子邮件被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磊分析如下:
就本案而言,涉案的副总经理电子邮件的内容并非关键。换言之,即使小夏擅自查看的只是该副总经理一封普通的邮件,他的行为性质也是严重的。问题在于,小夏没有权力查看他人的电子邮件;一旦偷阅他人电子邮件,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所查看的内容比较保密,其行为更为严重。如果小夏仅仅点击了上述电子邮件而未阅读,从公司角度来看也是不可原谅的,因为点击他人电子邮件本身就是行为不当。当然,从证据角度,只要小夏点击了他人电子邮件,即可推定他已阅读;小夏很难证明他点击了邮件而未阅读,因此将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