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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7月4日,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丰台区大红门街道西马场北社区,社区的袁先生来咨询我所赵黎明律师: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吗?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赵黎明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前提是依法成立,如果不是依法订立,那劳动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项的规定:“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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