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是从河南农村来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带领王某出来打工的包工头要求王某等人都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伤亡事故,甲方(王某)无过错的,乙方(包工头)承担80%的医疗费,并给予3个月工资。甲方有过错的,医疗费由甲方自理。”工作不到半个月,王某就从脚手架上摔了下来,造成肋骨骨折。当王某向包工头要求医疗费和工资时,包工头认为王某发生事故是由于其不服从管理,其自身有过错,因此不给其医疗费,只给其半个月工资。考虑到王某生活困难,再多给其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包工头不给医疗费合法吗?
【律师分析】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劳动部资深劳动律师李军分析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职工上的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这是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都是当然无效的。但这类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