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社区普法网

【律师答疑】企业要求员工负保密义务是否必须向其支付保密费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1月5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首威社区的张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企业要求员工负保密义务是否必须向其支付保密费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企业要求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是否应当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商业秘密的性质来看,保护商业秘密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绝对权,也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支付保密费。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与绝对权相对应的是绝对义务的履行,它不以商业秘密所有权人是否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不同,竞业限制是企业对劳动者离职后工作权利的限制。为了弥补劳动者的经济损失,企业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劳动义务之一,员工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并应当诚实信用谨慎保护。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咨询我们的律师,请点击右边"立即咨询"按钮
或者拨打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律所地址:北京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室


相关推荐
劳动合同
律师教您打官司
推荐律师
梁伟

梁伟
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010-63716904

咨询热线:010-83836448

上班时间:9:00-18:0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工商联大厦A座1802-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