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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用人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是否还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时间:2013-02-22  来源: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  作者:佚名

        2012年10月29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东管头社区的严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用人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是否还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律师答疑】
       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钟波律师解答如下: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词: 劳动律师 劳动纠纷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工伤 经济补偿金 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 工伤等级、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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