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普法班车开进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街道,东管头社区的严女士来咨询我所钟波律师:用人单位不予安排工作是否还向劳动者发放工资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